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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时间:2024-08-01 作者:崇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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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精选(11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1

平阳县烟草专卖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烟专罚字[20xx]第016号

关于对王秀华无证运输卷烟的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张丽娟,性别:女,年龄:30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10722198XXXXXXX,身份证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云溪镇中心街45号,现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盐井街道南湖社区10栋3单元,联系电话:136XXXX5678。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潘克丰(33C334)、薛盛俊(33C328)与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停靠在平阳县岱口村功助物流托运部内的一辆车牌照为浙CE2831的货运汽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的后部车箱内3件外壳用“标识的纸箱包装的货物,当场在该三件纸箱中查获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种品牌200条卷烟。在检查过程中有见证人仵振东、李绍良两人在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因当事人不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购买的有效凭证及相关的运输证明。

经鉴定,根据调查,下列卷烟均为真品。王秀华在20xx年7月20日以16000元的价值从一个名叫“晓明”的深圳人那里抵债方式得到了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总计3种品牌200条卷烟,并由“晓明”将这些卷烟运往功助物流在深圳的托运部。接着,一辆车牌照为浙CE2831的货运汽车将它们托运至平阳岱口,随后王秀华的朋友杜爱国负责接收这些卷烟。然而,当货运汽车驶至平阳县岱口村功助物流托运部时,这些卷烟被我局依法查获。据悉,王秀华在购入这些卷烟后准备以南洋双喜(听装)55元/条、555(金)120元/条、555(弘、博)80元/条的价格出售给其鞋厂工人朋友们。

根据当天温州市平阳区烟草公司的数据显示,共有3种品牌的香烟被盗,总计200条,价值达到227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复制提取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王秀华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无证运输卷烟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运输的走私卷烟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个品牌200条卷烟被没收。这批卷烟将由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进行收购,并将收购款15890元上缴国库。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被处罚人之日起生效。

如被处罚人对以上处罚决定不满意,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向烟草专卖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阳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二○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2

*公司:

被处罚人:*公司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

根据我们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和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以及评标委员会对于其他投标人质疑问题的答复,我们可以证明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我们将秉持公正、透明的原则参与投标,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根据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关规定,如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将被视为无效,并要求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中提供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合,或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标也将被视为无效,并受到相应的惩罚措施。因此,针对本项目中发现的相关违规行为,我公司决定将你公司的中标结果作废,并给予警告处罚。

如果贵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60日内向商务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构欢迎并尊重贵公司对该决定的申诉,并将严格依法处理各项程序。

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3

被处罚人:岳(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紫薇社区)

你在未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16日与五一村村民张三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九组的一个水塘面积0.5亩,用于建房。目前房屋已经建成,三层楼,实际占地面积为300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局于20xx年6月24日和20xx年7月6日分别发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告字[20xx]第12号)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听告字[20xx]第8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然而,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请,因此视为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依据此,本局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您对本处罚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按照法律规定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同时又没有执行本处罚决定,我们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0xx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4

*公司:

被处罚人:*公司

贵公司参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西安市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时,对于投标型号设备的业绩出现了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并在被质疑后提供了经过篡改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此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请贵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竞标。

根据我们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和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以及评标委员会对于其他投标人质疑问题的答复,我们可以证明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我们将秉持公正、透明的原则参与投标,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根据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关规定,如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将被视为无效,并要求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中提供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合,或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标也将被视为无效,并受到相应的惩罚措施。因此,针对本项目中发现的相关违规行为,我公司决定将你公司的中标结果作废,并给予警告处罚。

如果贵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60日内向商务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构欢迎并尊重贵公司对该决定的申诉,并将严格依法处理各项程序。

商务部

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5

刘:

我局执法人员于20xx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xx市xx镇xx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xx0元)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xx]01723号),重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xx市交通运输局

年9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6

被处罚企业:xx市xx区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地 址:x市xx区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xx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7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治)撤字[200X]第018号被处罚人:汉族,初中文化,198X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址,农民,违法犯罪经历。20xx年9月4日因盗窃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后查明,其20xx年4月14日曾因盗窃被XX省XX市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经报XX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于200X年9月9日,以X劳教字[200X]第025号决定对劳动教养一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及《公安部法制局关于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能否变更为劳动教养问题的电话答复》(20xx年8月9日)的相关规定。

二0xx年九月十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8

被处罚人姓名:彭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具加工厂 现住址:xx县xx街道xx社区x厂

被处罚单位名称:家具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彭 职务: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xx县xx街道xx社区x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xx年6月23日,我局正和林业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彭经营的xx县家具加工厂的加工场地堆有用于家具加工的木材,其中部分木材家具加工厂无法提供合法手续证明,与20xx年6月25日移交到林业局综合执法队。20xx年6月30日,经我执法队现场调查核实有5.88立方米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其中杉木0.179立方米、松木1.563立方米、杂木4.138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并结合《xx县林业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5.88立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xx县农业银行(账号: x0400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郴州市林业局 或者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xx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xx年 7 月 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9

原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组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送达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的扣发工资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________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___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________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________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10

被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延忱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

我们公司近日接到一份匿名举报信,指称我们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为了澄清事实,我们主动邀请检查组对我们的生产一致性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存在。这些问题违反了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我们已经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经对贵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本部门决定对贵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陆慷光洋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11

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x大厦)xxx室

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并应你公司要求举行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xxx年4月编制xxx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将评价日期更改为xxx年7月;在环评文件中“经现场踏勘,项目所处地500m范围内无任何居民点”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以上事实,有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xxx年3月18日《关于〈关于委托对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华东环督函〔xxx〕21号)和xxx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xxx年1月26日《关于xxx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承接情况的说明》和《关于xxx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xx年2月28日《关于xxx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情况的说明》和《关于xxx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xx年4月《xxx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关于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xxx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xxx〕17号)于xxx年4月7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于xxx年4月8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我部于xxx年4月18日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会事项,于xxx年4月28日在xx省南京市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代理人徐卫华出席了听证会。

综合你公司听证会意见,你公司对在编制日期和防护距离上弄虚作假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认为我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偏重。另外,你公司对“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事实认定有异议,认为环评单位不可能自行决定降低环评等级。经研究,我部对你公司上述异议意见予以考虑,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xxx年3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xxx〕17号)及《送达回证》、xxx年4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法字〔xxx〕20号)及《送达回证》、xxx年4月28日《听证笔录》、你公司xxx年4月8日《听证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吊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

(二)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吊销资质证书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达人员收回。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xxx年6月1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x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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